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,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发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国家教委最新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,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。学校倡导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、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,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、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方法。校学生会设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成立跨校、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。
第五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设五个常任理事社团,五个常任理事社团享有一定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二章 社团管理委员会
第六条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社团委”)是由校学生会设立,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团委”)指导下的社团管理部门。
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,社团委召开全体社团负责人会议。无特殊情况,每隔一周社团委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。
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举行的有关会议和社团负责人例会,做到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无故缺席;一学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无故不参加者,社团委有权报请团委撤销其职务,重新选举或任命。
第九条 社团委的工作职责:
(一)引导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、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,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;
(二)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,听取其工作汇报;
(三)代表和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;
(四)负责社团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或解散前的审查;
(五)负责对社团工作的年度考核;
(六)负责社团章程、注册登记表、活动登记审批表、活动记录表、工作计划、总结等社团材料的整理和存档;
(七)对社团进行检查和监督;
(八)对于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警告和制止。
第三章 成立与注册登记
第十条 社团可由学生集体或个人发起和组建,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均可参加。本校学生社团一般不吸收校外人员,特殊情况参照第四条规定。
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,应当经发起人所在院系团组织和社团委审查同意,然后由社团发起人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。
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,发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:
(一)成立申请书;
(二)发起人所在院系团组织或挂靠单位意见及负责人意见;
(三)社团委审查报告;
(四)发起人个人简介、社团机构设置及骨干分子的联系方式;
(五)章程草案。
团委自收到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社团委进行审查,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;不批准成立的,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。
第十三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两个条件:
(一)会员总数不少于30人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、相应的活动宗旨和组织机构。
第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社团,须接受社团委的领导,并严格执行《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。
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周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,并到团委注册登记。
第十六条 团委对批准成立的社团进行登记、备案,并下批文。
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一般称为会长或社长,并对社团负责,受全体会员监督,定期向社团委汇报工作。
第十八条 社团印章须经社团委同意并报团委批准后方可刻制。
第十九条 社团组织机构每年换届一次,换届工作须由2/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,换届结果须在一周内上报社团委。
第二十条 各社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团委注册登记,并上交新学期活动计划。
第四章 活动开展
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本着“发展学生兴趣爱好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”的原则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活动范围、成员分布相一致,准确反映其特征,校级社团方可冠以“曲阜师范大学”字样,院系级社团不得冠以“曲阜师范大学”字样。
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应面向全体会员,力求计划周密、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、讲求实效。
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填写申请表,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,活动结束后,应及时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表,交社团委存档。
第二十五条 社团须建立健全档案,学期末将整理好的档案交社团委统一存档。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:
(一)学期工作总结;
(二)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;
(三)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;
(四)社团变更情况;
(五)其它需要向社团委说明的问题。
第二十六条 社团内部刊物须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发行。
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出具广告、公告或有关宣传材料须署社团全称,不得擅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第二十九条 招纳会员结束后,社团须在一周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,组织开展活动。
第三十条 各社团会员证由团委、学生会统一印制,社团委负责办理。
第三十一条 会员对社团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社团委和社团负责人对会员的建议要予以充分重视,并及时给予答复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学校用于社团活动的专用经费;
(三)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;
(四)其它全法收入。
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,不允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学习班或其它营利性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有专人负责收支账目。社团经费应全部用于社团活动,账目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,一学期至少公布一次,较大的花费应在2/3以上机构成员同意后方可使用;大型活动后一周内向会员公开账目,并向社团委汇报情况。
第三十四条 收取会费的社团,须在收费前向社团委递交详细的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,并及时将会费收取情况上报社团委。
第三十五条 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如需学校经费支持,须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,经社团委审查后,交团委批复。
第三十六条 社团接受捐助须符合社团章程,按照与捐助人协商的办法使用,社团应向社团委上报接受和使用捐助的情况,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社团经费,如有举报或发现,社团委将酌情处理。
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
第三十八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需变更的,应向社团委申请,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变更,并重新注册登记。
第三十九条 社团修改章程,由社团委审查同意后,报团委核准。
第四十条 社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应在社团委审查同意后,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自行解散的;
(二)分立、合并的;
(三)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;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四十一条 社团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,方可到团委办理注销登记。团委准予注销的,印发解散社团的批文并收回社团的印章。
第四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普遍反映较差的社团,社团委予以警告,限期整改;仍不合格者,社团委报请团委予以注销。
第四十三条 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、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,应追究当事人责任,并宣布解散该社团。
第四十四条 开学一个月仍未进行注册登记且无特殊理由的社团,社团委报请团委同意后,予以注销。
第七章 表彰奖励
第四十五条 每年度末,社团委依据《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考核细则》评出“明星学生社团”、“优秀学生社团”和“社团工作先进个人”,经团委审批通过后,予以奖励。
第八章 非法社团的处理
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或私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社团,社团委有权予以警告和处理。若该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当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。
第四十八条 各社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同以上条例相抵触。
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社团管理委员会
2006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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